201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33)—路遇银行歧视,政府拔刀相助
美洲银行诉迈阿密市政府——贷款歧视案
原案名:Bank of America Corp. v.Miami
判决日期:2017年6月19日
案号:15–1111
判决原文:https://www.supremecourt.gov/opinions/16pdf/15-1111_5i36.pdf
主笔:布雷耶大法官(罗伯茨、金斯伯格、索托马约尔和卡根大法官附议;托马斯大法官撰写了部分附和部分反对意见,肯尼迪和阿利托大法官附议;戈萨奇大法官未参与该案的审理与判决。)
判决主旨:银行按揭贷款歧视少数族裔导致当地房产税收减少、公共服务支出增多,市政府属于《公平住房法》中的“受害人”范畴;然而银行的歧视行为是否是市政府所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尚需一审法院进一步确定,“可以预见”标准不足为凭。
判决译述:
1. 市政府:该出手时就出手
种族歧视是一个非常令人头疼的问题,在美国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能看见它的影子。
在佛罗里达州的迈阿密市,美洲银行(Bank of America Corporation)和富国银行(Wells Fargo)完成了一次金融型种族歧视。
这两家银行与非洲裔和拉美裔公民签订的贷款合同条款比对白人的条款苛刻得多,比如在相同的信用条件下,白人能享受更优惠的贷款利率和更低的还款违约金。
有些非洲裔和拉美裔公民因为这些歧视性条款而放弃贷款购买房产,同时与他们经济条件相同的白人却能成功贷款买房。这件事直接改变了当地不动产市场行情和房屋所有者的种族比例。
这时候,迈阿密市政府站出来,将这两家银行告到了法院。
2. “与你何干?”
两家银行一头雾水——我和别人谈生意,与你何干?
迈阿密市政府找出了《公平住房法(Fair Housing Act)》的几项规定:
(1)第3604(b)条和第3605(a)条:禁止在不动产买卖和出租合同中设立歧视性条款或因歧视而拒绝交易。
(2)第3613(a)(1)(A)条和第3613(c)(1)条:由本法所保护的受害人(Aggrieved person)都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获得赔偿。
那么问题来了,迈阿密市政府算不算受害人呢?
3. 一波三折
市政府认为自己当然是受害人,虽然推导起来有点长:
贷款的歧视性条款造成很多贷款人放弃还款,丧失房屋回赎权(foreclosure),把房产还给银行偿债,由此导致许多房屋空置,造成市场对房屋需求的进一步下降,进而带来不动产价格下跌,市政府收取的房产税总额也因此下降。空置房屋增多还导致消防、公安、市政等公共服务费用的增加。于是市政府遭受了损失。
地区法院不同意,认为《公平住房法》的目的在于消除歧视,而市政府承受的不是歧视性损害,而是经济性损害,不属于《公平住房法》的保护范围;另外,法院还认为市政府受到的损害和银行的行为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proximate cause,亦为“近因原则”)。因此判决市政府败诉。
案子上诉后,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的观点与地区法院完全相反。根据几个重要的判例,上诉法院认为市政府遭受的损害属于《公平住房法》的保护范围,并且根据损害的可预见性(foreseeability),法院认为银行的行为直接导致市政府遭受损害,符合近因原则。
于是,两家银行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双方的争议焦点一是市政府是否属于《公平住房法》中所保护的受害人?二是市政府的损失是否由银行的歧视行为直接造成?
4. 市政府就是受害人!
关于市政府是否是适格的受害人,最高法院的多数大法官们认为需要通过判断原告市政府的请求权基础(cause of action)是否在《公平住房法》的范围内来认定,而认定请求权基础需要确认市政府的利益是否在《公平住房法》所要保护的利益范围(zone of interests)内。
经谨慎考虑,最高法院认为市政府声称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确在《公平住房法》的保护范围之内,原因是该法将“受害人”的范围扩展得非常广泛——其中第3602(i)条规定“受害人是因歧视性房屋交易受到损害或者即将受到损害的任何人。”
法院对该条的解读是:只要符合宪法, “受害人”的范围可以尽可能扩展。
例如在1972年特拉菲坎特案(Trafficante v. Metropolitan Life Ins. Co)中房产租赁公司歧视非洲裔公民等少数族裔时,法院承认白人租户也拥有诉权。
又如在1979年格莱斯顿案(Gladstone v. Village ofBellwood)中,房地产商以种族社区为卖点引导顾客购买房产时,法院承认地方政府也拥有诉权。
在1988年《公平住房法》重修时,美国国会在意识到上述案子的情况下却没有改变该法中 “受害人”的定义,说明国会认同法院的观点。
此时两家银行反驳道:照你这么说,餐馆、水管工、电力和自来水公司也会因为同样的原因遭受经济上的损失,那是不是大街上随便哪个人都可以找我索赔?
对此,最高法院非常高冷:我们不需要费神考虑这事儿(“We need not discuss theBanks’ argument at length”)!
5. 银行的歧视性做法是市政府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吗?
对于这个问题,大法官们一致认为巡回上诉法院单凭结果的可预见性,不足以说明行为和损害满足近因原则的标准。
侵权行为往往会产生蝴蝶效应,其造成的损害会像投入石子的湖面一样逐层扩大。最高法院认为《公平住房法》的立法目的并不要求侵权行为人修复这种扩大后的损害,只需赔偿其造成的“第一层损失”(the first step)就可以了。
但是因银行的行为造成政府的税收损失和额外的公共开支到底算不算第一层损失呢?最高法院认为这个问题需要由地区法院一审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得出结论。
因此,最高法院裁定撤销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要求下级法院根据最高法院多数意见的精神对本案进行重审。
6. 两派之争
本案的第一个争议焦点,即迈阿密市政府是否有权向在贷款中歧视少数族裔的银行索赔这一问题,最高法院的观点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如果法院认为市政府有权索赔,在自由派的眼中,会有更多的人可以参与阻止种族歧视的行动中来;而在保守派眼中,银行所担心的大街上随便哪个人都可以找他要钱就很可能会变成现实。
因此在这一重要问题上,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并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是旗帜鲜明地坚守自己各自的阵地。在九位大法官之中,四位自由派大法官(布雷耶、金斯伯格、索托马约尔和卡根大法官),两位保守派大法官(阿利托和托马斯大法官)各自抱团站在对立的观点,而保守派的戈萨奇大法官代替了斯卡利亚大法官(Antonin Scalia),但由于其没有参与本案审理,因此就算摇摆派肯尼迪和罗伯茨大法官倾向保守派的观点,也只是4比4平局。而实际上,肯尼迪和罗伯茨大法官各站一边,最终自由派以5比3的票数获胜。
上海小鲁—美国最高法院判例译述工作室 出品
主编: 高凌云
副主编: 赵予慈 齐冠云
撰稿人: 赖雪金 蒋佳颖 郑家豪 纪宁宁 崔伟 孙樱榕 赵予慈 齐冠云 蒋彧 陈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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